贵州省电梯安全将有“硬道道”作保障
昨天上午,记者从省质监局召开的2015年质量月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由省质 监 局 起 草 的《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有望于年底发布。目前,该《办法》草案正在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
公用电梯须安装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目前我省登记在册的电梯有4万余台,发展迅猛、专业人员不足,电梯的安全监管形势严峻。
《办法》规定,乘客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及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并保证24小时专人值守。未能保持有效可靠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并保证视频运行监控系统齐全、完好,视频信息应至少保存3个月。否则,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保养业务不得分包或转包
根据《办法》,使用管理单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可以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若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将被责令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电梯发生故障后《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且不能当场排除的故障,应当停止使用的,须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否则将面临最高三万元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电梯维保单位不得将承揽的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分包或者转包,否则将受到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梯坏了可以用住宅维修资金修理
相信很多市民都曾遇到过小区电梯坏了,维修时却不知道该谁出钱的问题。
对此,《办法》规定,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建部门代管的,由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交相关申请后,由住建部门划转资金;若维修资金且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由使用管理单位或业主提请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住建部门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由电梯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协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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