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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运行好不好 制造厂家维保是关键

Time:2016/3/1 16:39:16
点击:415 关键词:不详


1月28日《大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得到相关部门和市民的广泛关注,市质监部门现已收到56个单位或个人提出的98条意见。这些意见对市政府即将出台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表示支持,这是对质监部门的鼓励和鞭策。今天刊发部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市质监部门将对它们认真研究,酌情采纳。

  建议1
  明确使用单位定义
  有网友王**(手机号:138****9333,身份:电梯管理者)建议:在《办法》中应当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定义,市政府某局也对此问题提出了类似建议。
  反 馈
  市质监局经研究,决定采纳。电梯,特别是住宅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住宅电梯涉及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使用管理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护保养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好像都应承担责任,但又都不认为自己应承担责任,在电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诿,安全责任无法有效落实。因此,应当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由其按照相应要求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拟作出如下规定: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建议2
  加大违规处罚额度
  网友曲**(邮箱love****ive,身份:普通市民)提出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处罚过低,最高限额的罚款1万元就是隔靴搔痒,起不到震慑作用,不能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建议提高处罚额度。
  反 馈
  市质监局会向法制部门建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提高处罚额度。
  建议3
  明确维保单位职责
  网友赵**(158***4626,身份:业主委员会委员)提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应在《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反 馈
  市质监局表示,在本《办法》草案中已明确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在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拟不在本《办法》重复提出。
  建议4
  增加文明乘梯规范
  网友谢**(手机号:139****3131,身份:电梯管理者)提出,应当增加文明乘梯规范的要求。
  反 馈
  市质监局经研究,部分采纳。拟对加强电梯安全和节能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和节能知识等内容作出原则规定,以提高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乘梯规范属于常识性知识,拟不在《办法》中明确。
  建议5
  电梯维保体系是否可行
  关于建立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全面推行制造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问题,不少单位和网友表达了不同意见。
  □正方观点:某跨国电梯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意见反馈中指出,在过去的几年中,各种电梯事故频繁发生,大小事故接连不断地被主流媒体曝光。为保障本市市民能够放心用梯,市质监局拟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更提出了极具创新精神的以制造企业为主体加正规维保授权制度的电梯维护保养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草案内容,在我们向中国区总部汇报后,得到了总部领导充分支持和积极响应。我们判断这应该是中国第一个由地方政府发起的、规范电梯管理和使用的、实用性非常强的规定,是真正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困扰电梯行业维保难题的一次积极主动的尝试,具备非常大的可行性。
  □反方观点:有人则认为目前电梯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使用单位对维保单位发现的问题不积极应对,致使电梯“带病运行”。维保单位的技术能力不足和维保质量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维保单位监管等其他措施解决。还有人认为操作上会有一定的难度,是否可以划定时间节点,节点前使用的电梯不要求授权维保等。网友“皇牛”(邮箱:106****285@qq.com,身份:电梯从业人员)提出,一个使用单位有多个品牌的电梯,需要得到不同制造单位授权的维保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一个维保单位是否能取得多个制造单位授权?
  反 馈
  市质监局认为,《办法》已对制造单位授权时不得有排他条款作出规定,所以一个维保单位可以取得多个制造单位的授权。如果确因品牌不同的问题由授权单位维保有困难,《办法》也规定,采取定期安全评估或者建立远程监控系统等措施提高安全水平的电梯,可以由不取得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大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挪用小区电梯费 以后不行了
  近几年,本市电梯保有量迅速增加,截至目前,本市在用电梯数量已超过4万台,近5年平均增长率在15%以上。如何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市质监局,深入总结多年的管理经验,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就了《大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问题
  “三无电梯”数量逐步增多
  【1】 电梯使用状况复杂,电梯配置与使用条件不匹配,很多电梯超负荷运转;
  【2】 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更新、改造缺少规范依据,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渠道不畅,致使电梯不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3】 一些电梯使用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
  【4】 维护保养市场存在恶性竞争,部分维护保养单位不认真履行维护保养责任,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
  【5】“三无电梯”(即无物业、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数量逐步增多,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难以落实。
  特点
  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
  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一系列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借鉴了广东、上海等地的电梯安全地方法律法规。
  本《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1】 提出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维护保养体系,即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的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本企业制造的电梯。《管理办法》规定了授权制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为避免垄断经营,规定被授权单位不得少于3家,授权文件不得有排他条款等要求。对《管理办法》施行前的在用电梯,如果由授权单位维保有困难,可以采取安全评估或者建立远程监控系统等措施,来提高电梯的安全水平;
  【2】 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市实际明确提出要求,如安全评估、维保监督、维保公示、维保人机比等;
  【3】 为了避免和减少新安装移交前和拆除过程中电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资质要求;
  【4】 对一些新技术、新方法给予支持和鼓励,努力构建顺畅、健康的电梯安全管理机制。
  内容
  不允许电梯费挪作他用
  经过长时间酝酿拟就的《办法》主要包括7方面内容:
  【1】 提出了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明确了电梯生产单位、物业公司、产权所有者(使用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物价部门、质监部门等涉及电梯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义务。
  【2】 提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的来源。提出了物业公司收取的住宅电梯费应专款专用并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的要求。
  【3】 为避免新安装电梯正式移交前,因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清,安全责任未落实,易发生事故的情况发生,规定了安装单位采取措施,保证电梯不能投入运行。对电梯拆除工程,提出施工单位资格要求。
  【4】 强化了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二是保证应急救援装置有效运行;三是监督和配合维护保养工作。
  【5】 为提高维保质量,落实制造单位终身服务的责任,提出建立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的要求。电梯维保应由制造单位或者取得制造单位授权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6】 发挥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7】 对电梯使用、维保等环节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提出了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因安装、维保质量等问题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法吊销其资质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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