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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楼加装电梯是道小区自治考题

Time:2016/12/23 7:35:34
点击:365 关键词:不详


本报连续三天聚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难题,虽然我市不断加大推进力度,优化办理流程,但往往因为少数居民的反对而功亏一篑。市人大代表建议,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协调沟通平台,避免极少数人的不合理诉求引发矛盾。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是技术问题,不是行政问题,而是一个小区自治考题。其最终目的不仅是装好电梯,还要在“装电梯”和“反对装电梯”两种意见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反对者不能因私心阻碍大众获得便利,支持者也要警惕“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凌驾”,双方都别“较真”,才能把好事办好,提升小区的整体福祉。我市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增设电梯需满足“双2/3业主同意”和“专有部分业主同意”两个条件。事实上,这也是广东、浙江、武汉、厦门等省市的政策标准,有着相应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第76条明确指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双2/3”业主同意。因此,将增设电梯的表决比例也设为“双2/3”是合法合理的。


小区居民的分歧在于,各自对法规政策的解读都过于“较真”,有失偏颇。支持者认为2/3业主同意即可申请,无需理会反对者意见,但按照《实施办法》,如果占用了低层业主的“专有部分”,则必须征得对方同意。而反对者则往往夸大自己的损失,滥用一票否决权——电梯加装后如果并未侵占低层业主的专有物业,且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施工标准,就不存在所谓的“一票否决权”。在政策推广实施中,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宣传,厘清概念,避免有人曲解误读。 不过,在厘清概念之后,就能一是一、二是二,黑白分明了吗?法庭上可以,在小区业主自治上却不行,小区自治贵在协商、妥协、求同存异;不能只问对错,不讲感情。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上,政府的职责是做好服务:制订实施办法,完善审批流程,给以资金补贴等;至于到底要不要装,还得小区业主们自己拿主意。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必须学会换位思考,大家的初衷都是为了小区更宜居,更和谐。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多些理解,多些包容,方能海阔天空。


当然,各职能部门在服务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例如进一步健全协商机制,建立协调平台,强化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指导协调作用;同时对低层业主的利益补偿机制也应尽快出台,杜绝不切实际的漫天要价;另外,还需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如广东明确了新增电梯的技术标准,将电梯井与底层住户窗户的投影净距小于6米定义为“严重遮挡”。标准越细、越明确,就越能避免业主互相扯皮,越有利于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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