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夹伤幼童谁之过?法院:大人未加注意需担主责
扶手电梯在大型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这类设施在为市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了安全隐患。孩子们因为天性好动,在乘坐电梯时有可能会受伤,那么这类事故应该由谁担责?日前,东莞中院就这起案件二审判决孩子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1岁多的小黎在奶奶的陪同下在厚街一家商场玩耍。出于对扶手电梯的好奇,小黎多次想从左边下行电梯逆行向上走,奶奶紧跟在其身后阻止他的行为。几分钟后,小黎又自行跑上电梯,随后摔倒在地,小黎站起来想继续向上走,但因重心不稳摔倒趴在电梯出口处。奶奶见状,迅速抱起小黎离去,但小黎在被抱起的瞬间却突然嚎啕大哭起来。
事后,小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小黎右手小指III度缺损,需要加强功能锻炼,后期可行足趾移植再造术,手术费用约2万至3万元。后小黎父母以小黎的名义诉至法院,主张商场赔偿小黎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由小黎父母承担70%的责任,商场承担30%的责任。小黎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东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小黎未年满2周岁,系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小黎的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黎的安全。小黎的父母将小黎交由年纪较大的奶奶照看,奶奶应当知晓电梯的危险,却放任小黎独自逆行跑上电梯,并在第一次发生危险时未及时处理,作为照看人明显存在监护缺失,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小黎在电梯处玩耍长达5分多钟,商场作为管理者,未安排保安人员进行监管和阻止,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酌定由小黎的父母承担70%的责任,商场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在商场等公共场合,父母等监护人的保护对儿童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父母应细心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如未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造成孩子受伤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商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也应提高服务水平,针对儿童群体采取更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措施,及时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本案考虑到小黎年纪尚小,法院酌情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幼童的特殊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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